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
银保监会、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《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》。与现行《贷款风险分类指引》相比,《办法》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,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,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,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。同时,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,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。
《办法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,对商业银行自《办法》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,应按《办法》要求进行分类;对《办法》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,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,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、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《办法》要求重新分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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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,《办法》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,包括但不限于贷款、债券和其他投资、同业资产、应收款项等。《办法》还规定,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,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。
《办法》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——正常类、关注类、次级类、可疑类、损失类,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。与征求意见稿相比,《办法》另一变化在于进一步厘清了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,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。
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,能有效反映债务人偿债能力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《办法》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,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,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%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,占账面余额90%以上应归为损失。
从逾期天数规定看,现行《指引》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,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,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,逾期超过90天、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、可疑类,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。《办法》实施后,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,即使抵押担保充足,也应归为不良。
此次修订中,《办法》更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,根据现行《指引》,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,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,既可以是正常类、关注类,也可以分为次级类、可疑类或损失类。
《办法》规定,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%分类为不良的,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;债务人在所有银行债务中,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超过20%的,各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。
“需要指出的是,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。”上述负责人强调,对于不良资产,商业银行可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,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、可疑类或损失类;对于零售资产,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、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,银行也可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。
《办法》另一显著变化在于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。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,重点对“财务困难”和“合同调整”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,堵塞监管套利空间。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。三是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,但应至少分为关注。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,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,可以上调为关注类。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,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,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,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,并重新计算观察期。